海洋之神8590cm登陆检测入口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维护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提升学校课程考核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形式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含实践类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二条 过程考核包含考勤、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在线学习等(有实验、课程设计的过程考核可包括实验报告、实验操作、课程设计报告等)。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特点选择,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
第三条 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线上考试等方式进行;考查可以采用试卷、论文、调查报告、艺术与设计作品等方式进行,考核类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
第四条 学校鼓励开展与课程教学改革配套的考核方式改革。教师在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时应向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五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课程教学目标、授课对象及考核重点,综合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运用能力。力求反映学生真实水平和差异程度,保证考核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六条 试卷应按学校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进行编辑排版。试题叙述须清楚,文字准确、简洁,插图工整、清晰、准确,用语规范,要求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 理工类试题可包括选择、填空、判断、改错、简答、计算、画图、证明等题型;文科类试题可包括选择、填空、简答、名词解释、分析、论述等题型。任课教师应按要求编写出内容不同、分值设置及难易程度相当、覆盖面基本一致的A、B两套试卷。
第八条 每套试卷的题型原则上不少于4种,每个题型总分值不得大于30分,可根据学科差异作小幅调整。A、B试卷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试题内容与近三年同一课程试卷重复率一般不高于 30%。
第九条 考试命题同时须制定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每道题应明确采分点及分值,原则上考试课大题的最小步骤分应细化到2-3分,考查课大题的步骤分应细化至不超过5分。
第十条 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要在考试前两周完成审查,经任课教师、系主任和教学副院长(部主任)审核签字后将A4版试卷小样交教务处审查,教务处负责对试卷进行审核签字印刷。考试所用套卷由教务处从学院(部)提交的试卷中选取使用。
第十一条 考试前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有泄漏试题者,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以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活动结束前两周内,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考核方式报学院组织课程考核。全校性公共课由学院集中报教务处统一组织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每场考核时间一般安排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全校性公共课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考场由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安排。
第十四条 所有考场由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监考,考生80人以下(含80人)的考场,须安排2名监考人员。课程考核时课程承担单位应选派1-2名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参与监考或巡视,及时解答试题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等)参加考核。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课程考核。凡违反考试纪律或有违纪舞弊行为者,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阅卷。凡是两人及以上教师共同担任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应采取集体流水阅卷,统一评定成绩。课程由一名教师单独讲授,院(部)应安排其他教师对其评阅成绩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30%,期末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50%,期末成绩占50%。
第十八条 成绩录入应由主讲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纸质版成绩单一式二份,成绩录入教师及系主任签字后,一份装入试卷,另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主讲教师及课程承担单位留存电子版成绩单。
第十九条 如学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须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填写《学生查阅试卷申请表》交开课院(部)办理,由院(部)组成试卷查阅小组查阅试卷,并将查卷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确有错误需要更正,应由任课教师填写《任课教师更正学生成绩单申请表》,教学副院长(部主任)签字,连同相应凭证(如试卷、成绩登记表)一起报教务处审批。不办理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
第五章 缓考、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经院(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考试后不得申请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补考(原则上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参加重修考核),补考成绩最高计60分。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重修考核。学生只允许申请重修上学期或上一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考核成绩最高计60分(或及格),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须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期末考试或补考及格的课程申请重修时,重修成绩以较高成绩计分。
第二十四条 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类课程不合格者,原则上跟随下一年级或在适当时间另外安排重修考核。
第二十五条 重修可选择跟班重修或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重修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的视为缺考,缺考及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再组织毕业前清考,到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因课程不及格结业离校的往届学生须在两年内可按上述办法返校参加课程的补考或重修,考试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者不再受理。
第六章 试卷分析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每个班级的试卷都要做试卷分析。试卷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试题与教学大纲的吻合度、难易程度、覆盖面;不同专业、班级学生的学习状况,试题题量、题型及大题难度与学生适应情况,以及针对分析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课程成绩应呈正态分布,除特殊情况外,不及格成绩一般不应超过20%,超过要针对实际找出原因,作书面说明,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在完成试卷评分及成绩录入后,应按成绩单上学生姓名顺序排列好试卷,卷宗封面须注明课程名称、年级、专业、学期、阅卷教师和试卷份数。卷宗内容按照试题及标准答案、学生试卷、平时成绩单、期末成绩单、试卷分析、考场记事的顺序归档。
第三十一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毕业班成绩档案各学院应提前一学期全面清理,对缺漏、存在差错及疑问的成绩单应及时查明情况,核实补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起开始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