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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0〕6号)
2024-04-07 15:4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预防与惩治并举的工作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强化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等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行为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履约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履约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其他行权事项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行为管理。各类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推荐单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管理中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

 采取“红黄黑”名单制,对科研履约情况考核优秀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红名单”;对存在特别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但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未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黄名单”。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科研诚信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调查处理;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重大科研失信行为,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第七条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及各类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单位、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行为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行为信息报送机制,配合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科研履约行为按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分类设置考核指标进行评价,项目检查验收的程序及措施按有关文件执行。根据责任主体科研履约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与不及格4个级别。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障项目执行履约情况,以承担单位年度验收(结题)率评价保障项目执行履约情况。按年度评价记录。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项目执行履约情况,以项目完成质量进行评价。按项目负责人(单位及参加单位)所承担的项目评价等级记录。

 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履约情况,以专家评审意见契合度、科学性、严谨性与合理性评价专家在项目评审中的履约情况。按评审会议评价记录。

 第九条 科研履约考核评价情况适用以下措施:

 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认真履责尽职,连续2个(含2个)以上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视情况对其相继承担的在研项目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给予免检;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评审专家认真履职尽责,公平公正,评审契合度长期较高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存在不履行结题手续、结题不通过、科研履约不及格或被动中止结题的,取消1-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并依情节轻重,分别列入“黄名单”与“黑名单”;对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按同等数量减少限额申报科技计划类的项目申报数。

 第十条 科研诚信问题惩戒处理的程序及措施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执行。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与处理结果拟定科研失信行为级别。设定1-4级,4级为特别严重。

 1级失信行为:情节较轻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或取消1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列入“黄名单”;

 2级失信行为: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列入“黄名单”;

 3级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列入“黄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处理;

 4级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申报(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省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相关责任主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失信修复制度。被列入“黄名单”、“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由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修复申请,报省科技厅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从“黄名单”和“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三条 加强“红黄黑”名单信息档案管理,对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删除、更改,并进行修复和移除处理。如实记录系统操作日志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诚信宣传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与培训,营造科研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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