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已经授予(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软件著作权和其他受法律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方法、新产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是科技成果的持有者,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由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科研处、财务处、资产处、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学校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科研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成果的筛选、使用、收益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审核;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对作价入股的股份进行入账、管理及分配等事宜;
资产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类资产的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处负责会同科研处审核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学院(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中,负责对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方式、评估结果、定价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技术入股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海洋之神8590cm登陆检测入口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科研处。
(二)评估:科技成果通过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评估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通过普通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以及通过转让方式转化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三)审核、审批: 转让或作价入股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技成果,由科研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审批;转让或作价入股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审核,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四)公示:科研处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拟转化成果信息、受让单位、转让形式、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如无异议方可进行转化,公示期如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实名书面材料,应及时终止交易,待核实无异议后再公示。
第九条 通过审批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按要求签订转化合同,并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相关要求办理成果权属转让、税费减免、合同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权益归属及收益分配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成果的权益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学校从转化或许可净收益中提取90%作为对成果完成人和成果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提取10%作为学校收益,用于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以作价投资或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股权按以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和成果主要贡献人员获得90%股权,学校获得10%股权。
第十二条 分配给项目组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由成果完成人根据实际贡献,与成果主要贡献人员内部协商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投资的股权收益等经费可计入教职工科研工作量,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私自转化,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数据和技术资料据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